首頁 民國北京犯罪問題研究

第二節 軍、警、憲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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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平市的治安辦法

雖然北平失去了國都的地位,但是對於維持治安的軍、警、憲來說,人手和資金的不足使他們麵臨更嚴峻的挑戰。長達四百多年的時間中,這座城市一直是帝國的首都,因此它具有地麵廣闊,五方雜居的特點。市長何其鞏甫一就任,立即責成公安局對城內外的治安予以注意。北平市公安局很快規劃了維持治安辦法,其內容主要是增加巡邏次數,重新設置分駐派出所,郊區由各郊署聯絡村莊民團以通消息,調撥馬巡偵緝各隊,赴郊區各段巡防駐守,並請軍事機關派隊駐防協助。北平市各區中,以四郊的治安最難維持,四郊地域廣大,在北洋時期匪患就頻頻發生,搶劫、勒贖、盜墓案件時有發生,為此公安局對於四郊的勤務尤為重視,要求勤務科對出勤情況晝夜派員輪班考查。同時為了提高馬步各隊的實力,公安局重新對四郊治安武裝警察馬步各隊進行整合,結果半數的員警用晉軍中表現較佳的軍人充任[52]。

警察是維護治安的主體,北平市政府以及公安局多次強調警察的責任。其中以市長何其鞏對警察責任的闡述最為貼切,在他對公安局長趙以寬的訓令中,指出“國家設置警察,維持地方治安,保障人民福利,職責異常重要”[53]。何其鞏認為衡量警察是否盡到責任不在其破獲案件的多少,搶案的破獲不能被認為是防範得力,警察唯一的責任是弭患保安。他認為搶案的發生是警察的恥辱,破案隻能減少恥辱。防患未然,不令搶案發生,才是警察應盡的責任。[54]

在明確警察的責任後,公安局要求警局的所有服務人員,“均當矢勤矢慎,尤其署長應身先從事,以市民安居樂業,閭閻安謐為己任”。[55]為了督促警察恪盡職守,公安局要求各署署長對長警和巡官的勤務進行考察。公安局局長趙以寬為防止長警在巡邏時有所鬆懈,要求各區署署長,一律自1928年7月5日起,親帶署員、巡官,實行下夜巡查地麵治安情形。以便稽查官長服務勤惰,酌核獎問。[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