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事功方麵相較,錢德洪在學術思想方麵的改動較少,主要原因是嘉靖本編撰的原意就是要凸顯學術思想,他在序中說道:
吾師陽明先生出,少有誌於聖人之學……邇年以來,亟圖合並,以宣明師訓,漸有合異統同之端,謂非良知昭晰,師言之尚足征乎?《譜》之作,所以征師言耳……然其事則核之奏牘,其文則稟之師言,罔或有所增損。若夫力學之次,立教之方,雖因年不同,其旨則一。洪竊有取而三致意焉。[84]
可以說原先錢德洪編撰之意是以良知之學即為陽明之學,亦即等同於聖人之學的,而這個目的在全書本並未改變,僅僅在個別文字上有些修改,並增加兩條按語,而刪掉嘉靖本羅洪先原有的按語。文字上的修改可以陽明與湛若水交往事為例(括號內為全書本所刪,底線部分為所加),《年譜》弘治十八年條記雲:
惟甘泉湛先生若水時為翰林庶吉士,一見定交\[為莫逆\],共以倡明聖學為事。[85]
很明顯,由於湛氏之師為陳獻章,亦與陽明同列於從祀名單中,因此加上“倡明聖學為事”,一方麵引湛氏門人為同道,不致阻礙陽明從祀,另一方麵則標舉陽明亦是從事“聖人之學”的。錢氏增加的兩條按語,一是:
按:先生立教皆經實踐,故所言懇篤若此。自揭良知宗旨後,吾黨又覺領悟太易,認虛見為真得,無複向裏著己之功矣!故吾黨穎悟承速者,往往多無成,甚可憂也。[86]
一方麵提醒看《譜》的人說陽明之學是經過實踐而來的,非空言立說;另一方麵又批評當時有些王門弟子的弊病,將致良知看得太容易。值得注意的是,最後的說法具有“判教”的意味,暗指那些有弊病的王門弟子,實未能領悟陽明之學,亦顯示出自己才是真正掌握陽明之學精神的人。第二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