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果月政變和康波福米奧和約之後,督政府在國內廣泛采用了專製的辦法。它取得了某些成效,同時也為以後的執政府作了行政上的準備。但是,政治上的穩定被證明是不可能的,現政權的社會基礎同熱月黨的社會基礎同樣狹窄。隻要大陸和平繼續維持,現政權便能存在下去。但這必須以損害共和三年憲法的自由實施為代價。第二次反法聯盟的組成和重新開戰引起了最終的危機。霧月18日既恢複了國家的權威,又維護了顯貴資產階級的社會優勢。但是政變既訴諸於軍隊的力量,資產階級的顯貴們也由此失去了政權。
Ⅰ.鎮壓與改革(1797—1798年)
政府的組成在果月政變後有了變動,但是在人員和機構方麵仍然很不穩定。政府成員部分地更新了。督政府內卡諾和巴泰勒米分別由弗朗索瓦·德·納夏托(他僅是一名優秀的管理人員)和杜埃人梅蘭(有一定的政治影響)替代。在前部長中隻有拉梅爾留任,其餘的部長除了接替司法部長梅蘭的比利時人朗布雷奇外都很平庸。實際上,執行機構的行動總要受共和三年憲法中有關自由主義的規定所鉗製。它對議會兩院和國庫沒有任何法定的幹預權。於是產生了加強執行機構權力的想法。但是修改憲法的程序極其複雜,根據憲法第338條,這需要9年的時間才能完成。整個問題擺在那裏,一切都可能被每年一度的選舉結果否定掉。
1.特別政策
果月政變後建立起來的特別政權雖然被稱作“督政府的恐怖”,但它不過是共和二年政權蒼白無力的返照。對於熱月派資產階級來說,不可能實行救國委員會曾實施過的經濟獨裁,並且督政府始終不具備革命政府所特有的“強製力”。確實,由於實現了大陸和平,並且國內的反革命勢力已蛻化為小股的匪幫,當時的危險並不嚴重。一些軍事委員會粉碎了果月18日以後在聖靈橋、卡龐特拉和蒙托邦等地發生的騷亂。共和六年雪月30日(1798年1月19日)的法律規定,凡兩人以上合夥謀殺者將判處死刑。鎮壓的治安性質比恐怖成分更明顯。搜查住宅、行政拘留、幹涉通信秘密、限製報刊的自由(並未恢複檢查製度,而是取締了大量報紙,如在共和四年霜月16日和27日,即1797年12月6日和17日)、監視劇院、清洗行政人員,所有這些措施主要是針對流亡者和教士這兩類人。它們並不是根據新的立法,而是嚴格執行現存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