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與基本特征
(一)勞動法的概念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製定勞動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狹義的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的勞動法還應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勞動法律,國務院製定的勞動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各部委製定的勞動規章,地方性勞動法規和勞動規章,我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其他規範性或準規範性文件。
(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勞動關係,但並非所有社會勞動關係均由勞動法調整,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是狹義的,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其特征是:
1.勞動關係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釋放其腦力和體力的勞動能力以從事物質創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支配和使用其掌握的生產資料,有償使用勞動者。
2.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所謂實現勞動過程,就是勞動者參加到某一用人單位中去勞動,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而不是勞動者同自有的生產資料結合。強調勞動過程,就是強調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生產過程,從而與物物交換的實現過程相區別。一般來說,物物交換的關係屬於民法的範疇,與勞動過程沒有直接聯係,因而不受勞動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