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職業生涯規劃與就業指導(秦小剛版)

第二節 用人單位、畢業生與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字體:16+-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不可避免,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必須遵循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法規,明確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正確誠實地行使權利和義務,在市場行為下將會有效地維護各方的利益,減少糾紛和爭議,這樣才有利於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畢業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畢業生的權利

1.了解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權利。畢業生在擇業前有了解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學校就業規定的權利。畢業生的這項權利也是學校的義務,學校主管畢業生就業的部門有責任有義務把國家的就業政策和學校的規定向畢業生進行宣傳,同時還要為畢業生提供有關就業政策的谘詢和服務。任何從事就業工作的人員都應當毫無保留地把就業政策和規定告訴畢業生。

2.在國家就業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自主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自主選擇權”指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選擇哪個用人單位完全由畢業生自己決定,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幹涉或強迫畢業生選擇某個或某類用人單位,但是,畢業生必須在國家就業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主選擇的權利。

3.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的權利。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的情況、工作環境、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規模、地點和擬安排畢業生工作的崗位等情況。

4.公平競爭,獲取就業機會的權利。凡具有畢業資格的畢業生,隻要用人單位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錄用畢業生,畢業生都具有參加公開競爭的權利。不允許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進行幹涉。

5.通過雙向選擇自願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權利。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應當是自願的,不允許采取欺詐和強迫的方式要求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