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通過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達成一致意見後,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進入用人單位正式開始工作之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保障畢業生權益的重要手段,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係,畢業生必須明確它們各自的性質與作用。
一、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
(一)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全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書麵表現形式,能夠解決大學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納稅等一係列相關人事勞動問題,是對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都具有約束力的文書契約。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保存一份,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製表、省(市、自治區)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學校根據就業協議書為畢業生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麵協議。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錄用大學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麵形式的協議,但二者分處在兩個相互聯係的不同階段,有著以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