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如果與幼兒園發生勞動爭議,應如何進行處理,這裏涉及處理的程序和處理的機構。
(一)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階段。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後,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走其他程序。
2.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可依據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也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一方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也可以依法先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送達之日起生效。
4.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必須受理。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一審終結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