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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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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幼教行業勞動爭議的幾種情況

幼教行業的勞動爭議歸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試用期過長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在實踐中,有些幼兒園占有人才市場優勢,在合同中將試用期定為一年或更長,相應就降低了教師的工資。

2.欠薪

有些新辦幼兒園經濟實力不是很強,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發薪,或者工資發不全,出現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

3.社會保險不全

一些幼兒園從降低辦學成本的角度出發,不按照合同的規定給教師辦理社會保險,或者隻辦部分社會保險,損害了教師的根本利益。

4.幼兒教師與保育員的崗位不明

有些規模較小的幼兒園,在工作中教師與保育員的崗位是不分開的,教師既要上課又要帶班又要做保育員的工作,而招聘合同卻是幼兒教師。實際上是降低幼兒園成本,增加了教師的工作量,而報酬沒有增加。

5.教師跳槽

隨著學曆的提高,職稱的晉升,知名度的提高,部分幼兒教師不滿足原來幼兒園的工作環境和相應的職位,離開原幼兒園到新幼兒園工作,以求得事業的更好發展,也就是常說的跳槽。這是社會開放以後出現的人才流動現象,不能一概否定人才的流動,關鍵是要有序地流動,要依法、依合同地進行。否則,誰違約誰賠償。

6.教師違紀

幼兒教師在工作中由於違反工作紀律或操作規程,如體罰幼兒、變相體罰幼兒、工作失職等造成幼兒身體傷害,給幼兒園帶來一定的損失,幼兒園要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引發勞動爭議。

7.假文憑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