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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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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指具有一定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勞動能力或在失業期間,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幼兒教師是社會的一員,在與幼兒園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就應享有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其主要內容有以下五項。

(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負擔,實行國家、單位、教師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以單位負擔為主的原則。在教師離退休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二)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和教師按一定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金,一旦教師失業並符合相關的規定,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教師不須交納任何費用。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執行職務而受到的傷害。工傷的認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教師的工傷一旦確認,即可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教師以一定的份額雙方共同負擔,教師生病就醫可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適用於女教師,實行社會統籌,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繳納,教師個人不負擔。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產假期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生育疾病醫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