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幼兒園教師教育基本能力實用手冊

第二節 教育評價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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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評價範圍劃分

(一)宏觀評價

宏觀評價是指以幼兒園宏觀管理所涉及的內容為對象的評價。包括幼兒園管理體製和行政管理機構、幼兒園經費管理製度、幼兒園教育政策法規、國家對幼兒園的宏觀調控等方麵的評價。

(二)中觀評價

中觀評價是指以幼兒園內部各方麵工作為對象的評價。包括幼兒園教育評價、幼兒園保育評價、幼兒園管理工作評價、幼兒園環境評價、幼兒園人員評價等內容。

(三)微觀評價

微觀評價是指以兒童發展及其指導為對象的評價。包括兒童情感和社會化、認知和語言、健康和動作技能等方麵的評價。

從幼兒園組織層麵及幼兒園管理者的角度來說,幼兒園教育評價主要是以中觀和微觀評價為主,這是幼兒園自身可控的活動。

二、按評價標準劃分

(一)絕對評價

絕對評價是指在評價對象集合之處,確定一個客觀標準,將各個評價對象與所確定的客觀標準進行比較,判斷其達到客觀標準程度的評價。在這一過程中,隻需將評價對象與既定的客觀標準進行比較,無需將評價對象與這一集合總體中的其他對象進行比較。比如,運用百分製進行評價時,通常將60分作為考試的合格線,所有參與考試的人都以此為標準,這種做法便屬於絕對評價。通過絕對評價可明了評價對象與標準之間存在的距離。

(二)相對評價

相對評價是指在評價對象集合之中,選擇一個或若幹個對象作為標準,然後將各個評價對象與所確定的標準進行比較,判斷其達到標準的程度,或者確定評價對象在集合總體中所處的位置的評價。就像在某一個組織中樹立一個榜樣,將組織中其他成員的行為表現都與該榜樣相對照,這種做法就屬於相對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