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概述
一、幼兒園教師概述
(一)幼兒園教師的含義
教師,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專門職業之一。它伴隨著教育的產生而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由於教師肩負著培養下一代的重任,因此在任何一個曆史時期,教師職業都是最受人尊重的職業。幼兒園教師是指在學前教育機構中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受社會委托對學前兒童身心全麵和諧發展施行特定影響的專業保育和教育工作者。
幼兒園教師職業產生於19世紀中葉。在這之前,學前兒童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家長是家庭學前教育的教師。到了19世紀中後期,隨著專門化的社會學前教育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才有了專門從事學前教育的教師和保育人員。福祿貝爾於1840年創辦幼兒園之後,開始了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隨著世界各國托幼社會教育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幼兒園教師逐漸成為一支專門的教師隊伍。
在不同國家、不同曆史時期,幼兒園教師有不同的稱謂。自1903年湖北幼稚園創辦開始,我國有了第一批幼兒教師,當時被稱為保姆,主要由節婦訓練而成。20世紀50年代,我國幼兒園教師開始被稱為“教養員”“保育員”,但社會習慣上稱呼“阿姨”。20世紀80年代,幼兒園教育者開始被稱為“幼兒園教師”,到1995年《教師資格條例》頒布後,“幼兒園教師”這個名稱開始被廣泛、正式地使用。
2011年12月12日,教育部為促進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研究製定了《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專業標準》)等三個標準文件。《專業標準》中定義:“幼兒園教師是履行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專業人員,需要經過嚴格的培養與培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係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專業標準》是國家對合格幼兒園教師專業素質的基本要求,是幼兒園教師開展保教活動的基本規範,是引領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準則,是幼兒園教師培養、準入、培訓、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