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幼兒教育學基礎(第2版)

第三節 幼兒和教師的相互關係與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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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學者博爾諾夫認為,把教育者與兒童聯係在一起的具體的人際關係具有重要意義。他把這種關係稱為構成教育先決條件的“教育關係”,並認為這一關係首先包括對每一個需要教育的孩子充滿愛心。在幼兒園教育中,幼兒是教育的對象。教師與幼兒的相互關係和相互作用,就是教師滿懷愛心與幼兒之間建立的“教育關係”和在此關係上展開的互動。

一、幼兒和教師的相互關係

幼兒和教師的相互關係問題是幼兒教育理論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基本問題。幼兒和教師的相互關係是一種什麽性質的關係?建立良好的師幼關係的關鍵是什麽?怎麽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師幼關係?這一係列問題是必須明確的重要問題。

(一)幼兒和教師的相互關係的性質

幼兒和教師的相互關係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兩個側麵來理解。

一個側麵是從社會大範圍來看,幼兒和教師都是社會的基本成員,其相互關係是一種社會關係,是平等的社會成員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盡管幼兒年幼弱小,但絲毫不影響這一關係的性質。這種平等的社會成員關係是幼兒園所有人際關係中首要而基本的關係,是幼兒和教師相互關係的基礎。因此,把幼兒僅僅視為純粹的“受教育對象”,看不到他首先是一個“人”,一個與成人完全平等的“人”,是十分錯誤的。因為幼兒年齡小、不通世事,各方麵都不成熟,就不尊重他們,隨意專製地體罰他們,無視他們的成長需要而成人中心地強製他們服從,都是不能允許的。正因為此,在教育原則中明確地規定嚴禁體罰,不準侮辱幼兒人格,反對專製的教師中心,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師幼關係。

另一個側麵是從幼兒園小範圍來看,幼兒和教師的關係又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關係,而是屬於一定教育結構中的特殊的社會關係,即教育工作關係中的“師生關係”。社會保障幼兒地位和權利的責任具體化為教師的義務和職責,教師是幼兒生存、發展、學習等權利的主要維護者,幼兒是被保護者;教師作為成熟的社會成員,是代表國家意誌的教育者,幼兒是身心均不成熟的、正在發展中的社會成員,是受教育者。由於幼兒與教師在教育中的社會角色不同,在這個意義上教師和幼兒又不是完全平等的。不認識到這一點會導致教師的失職,導致教育上的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