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學視野下的幼兒
幼兒心理學、生理學揭示了幼兒不同於成人的心理、生理特征和其特有的身心發展規律,證明了幼兒不是成人縮影的“小大人”,而是發展中的、尚不成熟的、具有心理、生理獨特性的個體;證明了幼兒“不僅作為一種肉體的存在,而且還是一種精神的存在”(蒙台梭利),具有巨大的生命活力與發展潛力,有著令人驚歎的學習能力,有著不同於成人的興趣、需要、認知、情感以及行為方式與生活方式等。如果說生理學、心理學是從自然科學的角度揭示幼兒的自然屬性的話,那麽,教育學則是從人文科學的角度揭示幼兒的社會屬性。在教育學的視野下,幼兒是怎樣的社會存在呢?
(一)幼兒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
幼兒決不是任何人——包括其親生父母在內——的附屬品,他們年齡雖小,是“未成年人”,但卻是與成人完全平等的人,具有人全部的尊嚴,擁有自己的權利與社會地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每個兒童都享有固有的生命權,享有在幸福愛撫和理解的氛圍中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受到成人照顧與保護的權利,參與社會生活、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等等。盡管幼兒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但他們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與維護,決不能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有任何歧視。”盡管幼兒的生命來自父母,是成人養育、保護的對象,但成人決沒有任何權利任意地體罰、傷害幼兒的身體和心靈,決沒有任何權利剝奪、損害幼兒的權利,無視、侮辱幼兒的人格尊嚴。即使在教育過程中,幼兒作為受教育對象,也必須尊重其人格,保障其權利(學習權、遊戲權、發展權等),滿足其合理需要,而決不能如訓練動物一般,對其訓而服之。幼兒是受教育的“人”,是自己學習的主人,是自己的思想、知識的積極建構者,而不是成人可以任意書寫的一張白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