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信的概念及特點
證明信是機關、團體證明有關人員身份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專用書信,證明信通常又簡稱“證明”。
證明信對所證明的人和事負有一定的法律和政治責任。個人對有關人和事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如果未經單位、組織確認其效力並加蓋公章,一般不具有證明信的作用,隻能作為參考。
證明信的特點如下:
(一)出具者的資格性。證明信的出具者首先要有證明某人、某事的資格,隻有具備合法證明資格的單位或負責人,才可以出具證明信。
(二)證明的合法性。在證明者具備合法的證明資格的基礎上,證明的行為也必須合乎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出偽證。
(三)認證的憑證性。證明信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曆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所以證明信的第一個特點就是它的憑證的作用。
二、證明信的種類
從寫作者來劃分,可分為以組織名義出具的證明信和以個人名義出具的證明信。從證明信的用途來看,又可分為作為材料存入檔案的證明信、證明丟失證件等情況屬實的證明信和作為證件使用的證明信。
三、格式與寫法
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證明信,其結構都大致相同,一般都由標題、稱謂、正文、致敬語、落款等構成。
(一)標題。頂部首行正中寫標題“證明信”,字體稍大。也可視具體情況在“證明信”前加注證明事由。
(二)稱謂。標題之下另起一行頂格寫受文單位名稱或受文個人的姓名稱呼(或職務),後加冒號。也可以在標題之下另起一行空兩格直接使用公文引導詞“茲”引起正文內容,這樣就不需要稱謂了。
(三)正文。稱謂之下另起一行空兩格開始行文。如果是根據對方來函開具的證明信,可寫“根據你單位函件(××字〔2010〕第××號)要求,現將有關問題證明如下”。正文寫完後,另起一行,空兩格寫上“特此證明”四個字,不加標點。也可直接在正文結尾處寫出,後加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