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含義
衛生監督是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執行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種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衛生監督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特征:對健康權與合法權益的保護性、法定性與授權性、行政性與技術性、廣泛性與綜合性、強製性與教育性。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是指衛生監督主體依法對托幼機構建築、設備、托幼機構集體食堂和兒童集體用餐、飲用水、教學過程、玩教具、兒童健康管理、傳染病防治等托幼機構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衛生行政活動。其目的是促使托幼機構明確其衛生職責,規範行為,糾正衛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幼兒身心健康,使托幼機構衛生管理工作得以有效開展。
自1904年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專有《蒙養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開始,我國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進入了漫長的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後,發展速度逐漸加快,我國先後製定了一係列嚴格規定托幼機構在生活、飲食、健康檢查、疾病預防、衛生、安全、建築設計、生活用房和其他設施等方麵要求的政策性文件。1985年12月,衛生部印發了《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製度》,標誌著我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開始步入法製化管理的軌道。
二、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功能
(一)製約功能
通過衛生監督行為對托幼機構衛生權力的限製和在具體衛生行為上的製約,及時地糾正托幼機構在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等方麵出現的偏差,從而實現托幼機構衛生環境良好,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目標,體現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