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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數學、物理和化學式、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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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學、物理和化學式

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應編排序號,序號標注於該式所在行(當有續行時,應標注於最後一行)的最右邊。

較長的式,另行居中橫排。如式必須轉行時,隻能在+,-,×,÷,<,>處轉行。上下式盡可能在“=”處對齊。

示例1:

-1

示例2:

-2

示例3:

-3

小數點用“.”表示。大於999的整數和多於三位數的小數,一律用半個阿拉伯數字符的小間隔分開,不用千位撇。對於純小數應將0列於小數點之前。

示例:應該寫成94 652.023 567;0.314 325

不應寫成94,652.023,567;0.314,325

應注意區別各種字符,如拉丁文、希臘文、俄文、德文花體、草體;羅馬數字和阿拉伯數字;字符的正斜體、黑白體、大小寫、上下角標(特別是多層次,如“三踏步”)、上下偏差等。

示例:I,l,l,i;C,c;K,k,κ;0,o,(°);S,s,5;Z,z,2;B,β;W,w,ω。

(二)計量單位

報告、論文必須采用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中位》,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執行。使用各種量、單位和符號,必須遵循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單位名稱和符號的書寫方式一律采用國際通用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