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規與學前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國家法律體係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法規體現著統治階級在教育幹預和管理方麵的意誌,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和認可,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是調整和規定教育主體在教育活動中所發生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教育法規是以教育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
學前教育法規是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的、調整學前教育法律主體在學前教育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所製定的關於調整學前教育關係的規範性文件的總體。[1]學前教育法規是以學前教育法律關係作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學前教育法規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共同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體係。
(二)學前教育法律與學前教育法規
學前教育法律與學前教育法規兩個概念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狹義上的學前教育法律,專指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或者認可的,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廣義上的學前教育法律和學前教育法規,都是指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有關學前教育領域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它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頒布的學前教育法律,也包括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製定頒布的教育法規、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主要指教育部)製定頒布的教育部門規章,還應包含地方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地方性學前教育法規、地方行政機關(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的地方性學前教育政府規章。本書是從廣義上的學前教育法規角度來展開論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