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和政府將學校安全工作列為全社會公共安全工作的重點,各地不斷加大學校安全工作預防和處理新機製的探索力度,在學校安全事故防控方麵凝練出新的工作理念,取得了一些新經驗和新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各地出台了一批關於學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為國家出台“學前教育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自2002年9月,教育部頒布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後,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安全事故中的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處理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2006年6月,教育部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首次把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列為政府多個部門的綜合治理工作。以文件精神為指導,多部門聯動、綜合施治,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全國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紛紛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和出台了一批關於學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杭州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12月20日,該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2003年6月16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武漢市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細則》;2003年9月26日,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2003年11月6日,該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05年1月19日,該條例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遼寧省學校安全條例》;2007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四川省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教育廳實施細則》,共分9章85條,包括總則、事故的預防、事故的責任、事故處理、事故報告和統計、行政調解、事故賠償、事故責任者的處理、附則,詳細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一係列具體操作性問題,為其他省市在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方麵提供了很好的製度性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