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兒童家庭教育

第一節 家庭概述

字體:16+-

一、家庭的出現、含義和特點

(一)家庭的出現及其含義

家庭並不是人類一出現就隨即產生的。在人類社會的早期是沒有“家庭”存在的。當時的社會,隻有氏族部落的人們在一起共同生活,呈現的是一種原始共產主義模式,即部落的全部人、物、財產等歸全體部落人群所有。原始人類以群居方式生活,男女繁衍的後代也全部屬於部落,孩子不屬於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對“夫婦”,所以,當時絕大多數孩子隻知道母親是誰,並不知道父親是誰,因此古書中有“隻知其母不知其父”的記載。進入原始社會中後期,特別是原始社會的後期,隨著生產水平的逐漸提高,原始人類開始使用一些簡單的工具進行圍捕活動,有了最初的耕種養殖活動,其勞動能力有了較大的提高,勞動成果也比原來多了,部落中開始有了剩餘產品,如此便逐漸產生了私有意識,配偶、子女也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有相對穩定的配偶、孩子的“家庭”才逐漸出現。

現代社會學認為,家庭是社會最微小的細胞,“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生活組織形式”[1]。之所以說家庭是“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是因為家庭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與其他社會組織形式在許多方麵既有共同之處,又有著極明顯的區別。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作為社會組織形式之一,家庭與其他社會組織形式一樣,是一種自願加入的、有一定共同目的或者說有共同奮鬥目標的社會組織。家庭與其他一般社會組織形式的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一個小家庭的組成,在不同的曆史時期雖然與很多因素有著密切的關聯,如兩個想要組成家庭的人,在政見、信仰、世界觀、人生觀、生活觀、性格、家庭背景、相貌、身高、受教育程度等方麵彼此是否能夠接受、彼此是否能夠相融,特別是個人政見、信仰等方麵因素,這在特定的曆史時期,或者在一些國家和民族中是非常重要的擇偶條件之一。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在大多數時期和大多數國家及民族的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否互相愛慕則變成是否可以組成家庭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礎,在此基礎上再締結婚姻關係,組成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相對比較穩定的社會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