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育的概念及內容
(一)體育的概念
體育的產生和發展,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而發展的。體育這一術語卻不像人類社會體育實踐活動的誕生那樣有著悠久的曆史,它的出現比較晚。據有關體育資料記載,“體育”一詞最初見於1760年法國的報刊上。我國是文明古國,曆代有著鍛煉身體、養生保健方麵的理論與實踐,但在古籍中尚未發現與體育完全相同的專用詞。其含義相近的有“養生”“導引”“吐納”等。據史料記載,19世紀末,德國和瑞典體操開始傳入我國,清政府批準的《奏定學堂章程》明文規定各級各類學校要開設體操科(即體育課)。直到20世紀初,基督教青年會在我國宣傳“西洋體育”時,才開始出現“體育”一詞。經過一個體操與體育並用的時期,到1923年才在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小學課程綱要草案》這一官方文件中,正式把“體操科”改為“體育課”。體操僅作為一門單科納入體育範疇,此後“體育”一詞廣泛使用至今。
“體育”這一術語在含義上也有一個演化過程,當它傳入我國時,就是指身體的教育(physical education),是作為學校的一門課程,作為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出現的。在當時我國還很少有競技運動和其他群眾性的體育活動,以其狹義的含義來使用這一術語,還沒有太大的矛盾,與國際上的理解也相一致。但新中國成立後,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原來僅作為體育手段的競技運動(sport)有了很大的發展,在內容、組織、製度等方麵形成了獨立的體係,並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顯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其社會職能和功能也都大大超出了原來“體育”(狹義)的範疇。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為了身體鍛煉和身體娛樂(physical training and physical recreation)活動也越來越多地開展起來。在這種情況下,仍用一個狹義“體育”來代表外延已經擴大了的活動,已顯得很不夠。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憲法和政府工作報告等許多有關文件中,都用“體育運動”“群眾體育”“競技體育”等名詞作為次概念或第二位概念。因此在我國,“體育”一詞就有了狹義和廣義兩種用法。用於狹義時一般指體育教育,用於廣義時則和通常所說的體育運動相同,即包括體育教育、競技運動和身體鍛煉。這三者既有區別又互相聯係,並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與教育和文化相並列的新體係。一方麵通過以發展身體為核心的教育過程,承擔著人體完美發展、增強體質的重任,並與德育、智育、美育、勞動教育密切配合,以實現共同培養全麵發展人才的任務;另一方麵則通過以健身、健美、醫療、衛生為目標的身體鍛煉,以及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為目標的競技運動,達到人體自我完善,挖掘人體內在潛力,充分發揮其在建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