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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幼兒教育政策、法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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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律

政策、法律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共同調整人們的生活。這兩個概念的學科範圍和使用場景不同,其內涵亦有不同。

(一)政策

政策一詞的英文為“policy”,其核心意思是為實現一定目標而製定的行為準則。陸士楨等人認為政策是“國家機關、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在特定時期為實現或服務於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目標所采取的政治行為或規定的行為準則,是一係列謀略、法令、措施、辦法、方法、條例等的總稱”[2]。階級性、時效性、層次性是政策的基本特征。[3]

教育政策是國家政策係統的一個子係統。所謂教育政策,簡單地說,就是教育領域中的政策,即黨和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曆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製定的教育行動準則。

(二)法律

從法學角度講,法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4]廣義的法律等同於“法規”,是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製定的規範性的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僅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5]

教育法律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教育法律是調整國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權力和公民在享有教育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6]狹義的教育法律則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本書采用廣義的教育法律含義。

(三)政策與法律的關係

政策與法律之間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首先,政策與法律之間相互支持、功能互補。一項法律通常伴有多項支撐性的配套政策,以保證法律的貫徹落實;政策也需要與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符合法律規範,以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得到法律的強製性保護。然後,政策與法律可以相互轉化。一定時期和領域內的政策經過實踐的檢驗,得以完善並穩定下來,可以被提升為法律。反過來,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為應對某一時期的特定目標和任務,為人們提供具體的行動建議,也可以衍生出一係列支持該項法律的政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出台前,全國各地已經出台了一些相關政策,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嚐試,為該法的立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該法頒布後,國家和地方相繼出台了多項教育政策,以保證分階段、分區域地貫徹落實該法。由此可見,政策與法律相互支持且可以相互轉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