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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製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關於建立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推進現代學校製度建設,完善中小學幼兒園管理製度,2012年2月17日,教育部以教基一〔2012〕2號印發《關於建立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建立家長委員會的重要意義、明確家長委員會的基本職責、積極推進家長委員會組建、發揮好家長委員會支持學校工作的積極作用、為家長委員會的建設提供有力保障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