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分為總則、事故與責任、事故處理程序、事故損害的賠償、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以及附則6章40條,主要目的在於指導和幫助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辦法》的出台將有力地促進學校增強自身的責任觀念和預防意識,促進學校(幼兒園)、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將有利於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妥善、正確處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將建立起良好的法製環境和製度框架,為學校適應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學生身心的全麵發展,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和有力的保障機製。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製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在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安全管理製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理、獎勵與責任等幾方麵做出規定,有利於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後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