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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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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製定的。

《勞動法》經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勞動法》進行了修改。

《勞動法》共計13章,針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保護在幼兒園工作的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2011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華全國總工會同意,由2011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發布。

《規定》是我國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建設的綱領性文本,是一次重要的製度創新。《規定》是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製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製定的。《規定》分總則、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組織規則、工作機構、附則共6章30條。它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同時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麵臨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而製定的,於2012年4月18日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