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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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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衛生部、教育部發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與1994年12月由衛生部、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相比,新版辦法明確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新版辦法還配發了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

為貫徹落實《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加強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切實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質量,2012年5月9日,衛生部以衛婦社發〔2012〕35號印發《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簡稱《工作規範》)。該《工作規範》分衛生保健工作職責、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附件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