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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曆經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作為《憲法》之下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一個層次。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製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規定我國教育的基本性質、地位、任務、基本法律原則和基本教育製度等。《教育法》是我國全部教育法規的母法,是協**育部門內部以及教育部門與其他社會部門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也是製定教育領域不同部門的單行法律及行政法規、規章的依據,是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
《教育法》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基本法律原則和法律製度。1995年以後,以《教育法》為依據,我國又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督導條例》等一批教育法律法規,同時,還建立和完善了教育執法監督製度,加強了教育執法工作。可以說,《教育法》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全麵走上依法治教軌道的重要標誌。
《幼兒園管理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而製定的法規。1989年8月20日,《幼兒園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兒園工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