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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製訂幼兒園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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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有效原則

計劃是對自己的工作進行的一種規劃,首先是給自己看的。在製訂計劃時,製訂者必須把自己的思路厘清,對做什麽、該怎麽做等問題有基本的把握,在這個基礎上,再把做什麽、為什麽做、打算怎樣做寫出來,追求真實、有用。計劃其次是給別人看的,要讓領導同事了解你的想法、做法,並予以督促檢查或交流借鑒。因此,幼兒園在製訂計劃時,在文字上要做適當修飾,能讓別人看懂、了解,並從中檢測自身的想法、做法是否合適。

目前很多計劃首先是給別人看的,因此,很多計劃過多追求形式,計劃種類繁多,如戶外活動計劃、活動室活動計劃、遊戲活動計劃、親子活動計劃等,出現了很多交叉重複的現象,費時費力,又不實用。有的教師寫好後,將計劃放進抽屜,學期結束時拿出來裝訂存檔。這樣的計劃,費時多,效果意義不大。也有個別的教師模仿抄襲,甚至幹脆複製粘貼,明顯應付,缺乏自己的思考,失去了製訂計劃的意義。

二、具體可操作原則

計劃中的事,是幼兒園將要做的事。因此,幼兒園要考慮充分,把初步設想和做法寫出來,這些必須具體可操作,使執行者在計劃的指引下,有目的有步驟地實施計劃。例如,針對“提高家長科學育兒的能力”,可以做以下計劃:發放宣傳資料,進行專題講座,組織活動觀摩,開展家長沙龍等。有了這樣的計劃,就可以有步驟地開展相關工作,因此是具體可操作的。而有的計劃中出現“對全縣幼兒家長開展調查,了解家教工作現狀”“整合社會各界力量,充分運用優質資源”,就很空洞,也難以實現。

三、和實際相對應原則

這裏的實際有兩層意思。一是要充分考慮幼兒、教師本身及幼兒園的實際,分析具體的需要、實際的能力、工作的重點等,做力所能及、有意義、有用的事。例如,針對如何進行綠色教育,如果它剛起步,可以進行了解動植物和生活的關係、教育幼兒愛護花草樹木等教育;如果它已經到了一定階段,則應從環境保護、培養生態意識與行為等方麵進行教育。總之,應根據不同的實際,製訂不同的計劃。二是與實際結合,即寫的要和做的對應起來,寫是為了做,因此計劃中的事一定要並且能夠在實踐中體現出來。如果人們難以做到這些事情或根本就不去做,這些事情就不宜出現在計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