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的曆史一般可分為三個時期。公元前8—前6世紀是王政時期;公元前6—前1世紀是貴族共和政體時期。公元前1—公元5世紀末是帝國時期。前兩個時期稱為前期羅馬,後一時期稱為後期羅馬。
在前期羅馬,以農業作為城邦的基礎,兒童被撫養和教育的主要場所是家庭。
古代羅馬以其父權的家長製著稱。在公元前451—前450年頒布的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的第4條“父權法”中規定:子女乃父母的私有財產,父親對子女(包括除婚嫁外的成年兒女)有生殺予奪之權;尤其對殘疾兒童,出生後應“立即滅絕”。[22]兒童生下後,與雅典習俗一樣,也要放到父親腳下,由父親決定是留養或拋棄。棄嬰的命運多半是死亡,少數較幸運的可被窮人或奴隸收養,長大後或被作為家奴使用,或被作為奴隸販賣,喪失了自由民的資格。
在羅馬的家庭中,母親亦須順從父親的意誌,並承擔撫育子女的義務。但與雅典不同的是,在羅馬的即使最顯赫的家庭裏,母親也以自己能待在家裏盡撫養孩子之責為榮,不願假手他人。著名羅馬學者塔西佗(Tacitus,約55—120年)曾在其著作中對羅馬的教育傳統作了如下描繪:
每個家庭的男兒都是賢惠母親的合法後裔。嬰兒一出生就在母親的懷抱中撫育成長,而不是交給雇用的保姆養育。對母親的最高頌揚就是她管理家務,照顧孩子。依照風俗習慣,每個家族都要選出一位品行端正的(女性)長輩主管兒童教育。在孩子們麵前,不說下流的話,不做有損禮儀的事。在她的指導下,給孩子們安排了學習和認真工作的時間;不僅如此,甚至孩子們的娛樂都做了適當的安排,並要求嚴肅進行。[23]
由於家庭教育中婦女居於中心地位,一些男子從關心子女教育的角度出發,注重擇偶。羅馬時期的希臘作家普魯塔克(Plutarch)在《列傳》中曾記述監督官加圖(Cato,the Elder,前234-前149年)如何想選擇一位有知識的婦女作為妻子,便於日後教育孩子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