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港的管理體製
目前全球的空港管理體製有國家管理、地方政府管理和私人企業管理三種模式。
(一)國家管理
國家管理是指國家民航主管當局直接管理空港,目前大部分國家的首都空港采用這種管理方式,在一些計劃經濟國家,空港的管理普遍采用這種方式。
國家管理的優點是可以迅速適應國家政治任務的需要,容易和空中交通管製係統配合、集中力量統一調度。缺點是和當地政府、經濟社團聯係不密切,不能從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出發考慮問題,容易產生矛盾。
(二)地方政府管理
地方政府管理是將空港交由所依托城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它的優點是能把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機場的經營統一協調起來,能有效調動地方投資的積極性。缺點是有時會和空管當局以及非本地航空公司產生利益上的矛盾。這種管理模式被世界上大部分空港采用。
(三)私人企業管理
將機場管理完全按照企業化模式運作,能有效克服空港管理和運營中工作層次、工作人員偏多,不能合理配置資源的缺點,經營效率很高。但這種模式不能避免經營的波動性,容易忽視機場的社會效益,需要政府來控製和協調。私人企業管理模式隻是在英美的一些小型空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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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前,民用機場的管理模式十分單一,完全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積極參與機場建設,單一的管理模式被打破。目前,我國機場管理模式包括以下幾類。
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直接管理。現在全國大部分機場是這種管理模式,其中包括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聯合投資建設,但由民航管理的機場。
地方政府管理。這部分機場建設時全部由地方投資(有的機場中央給予少量補助),機場建成後歸地方政府管理。主要有廈門、珠海、深圳、三亞的新建機場以及一些小型機場。上海虹橋機場也是劃歸上海市政府管理的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