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重點掌握《省部級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的基本內容。
名人名言
不要讓秘書製度成為一般製度,不應當設秘書的人不許設秘書。[2]
——毛澤東
秘書人員是秘書工作的主體,對秘書工作效率具有決定性影響。黨和國家曆來重視秘書人員管理製度建設。新中國成立後,秘書人員的管理製度與時俱進,不斷適應形勢需要,幾經變化,日臻完善。針對秘書的選拔、任用、配備,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軍委相繼出台了一係列製度性措施。
一、省部級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
2014年4月中央辦公廳印發《省部級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中辦發〔2014〕32號),對省部級領導幹部的秘書配備、任用、提升、管理等方麵作出全麵規定。《省部級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規定省部級領導秘書在任用時,公示未發現問題後要征得中組部同意,才能正常履行任命程序,不得破格提拔;省部級領導幹部的秘書不能在秘書崗位上直接提拔轉崗;省部級官員調任新職,不允許將原來的秘書、司機帶走。這打破了過去領導幹部可以在自己權力範圍內直接提拔秘書的慣例。省部級領導秘書的任用實行雙重管理,有利於規範領導幹部秘書的提拔任用。新規定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領導幹部秘書不能在秘書崗位上直接提拔,不當秘書後隻能平級調到其他工作崗位。
2015年2月,中央軍委印發《軍隊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對領導幹部秘書選拔配備和教育管理監督等作出明確規範,對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任職回避作出具體規定。
二、關於各級政府機關秘書長和不設秘書長的辦公廳主任的工作任務和秘書工作機構的決定
1951年7月26日由政務院頒布。決定較為全麵、詳細地闡明了秘書部門、相關人員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關於秘書隊伍建設,決定提出,要“大力培養新幹部和提高老幹部的政策、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對每個秘書工作部門的幹部提出要求:“認清自己的工作是政府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不僅在口頭上,而且在實際行動中,把個人的工作興趣、個人事業心完全結合於人民事業的整體利益中,堅守崗位,埋頭苦幹。要有‘把每件事都能做到底,做到有實際的結果’,‘善於成十次地修正,成十次地重做,但是無論如何,要達到自己的目的’(列寧論蘇維埃機關人員應如何工作)的決心和毅力。要養成任勞任怨的工作態度和謙虛、謹慎、細密、切實的工作作風。”這些要求,後來成為黨政秘書的基本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