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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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老政策法律法規

荷蘭養老保障法體係穩定性較強。兩部養老保障領域的核心法案是1957年創立實施的《一般養老金法案》及1952年頒布的《養老金和儲蓄基金法案》,後者在實施55年之後,才被2007年1月1日生效的《養老金法案》所取代。

同樣作為較早針對養老保障立法的國家,荷蘭從收入、照料、管理等多個標準設立了相應的法規,有效保證了政策的執行。

荷蘭生命科學研究院根據多年的調查最終認為,最有可持續性的養老模式,是讓老人盡可能長地保持健康和積極的自理生活(包括部分失能失智老人),直到高齡,身體機能衰竭,然後沒有痛苦地很快過世。因此機構注重的,是如何平衡老人的運動和營養,積極訓練老人的自理能力,增加其社交活動。而不是讓老人長期臥床,讓人伺候。這樣的生活方式對老人而言無比痛苦,對機構及其家庭而言不堪重負。

在荷蘭社會福利政策法規體係中,可以分為三大類,即收入保障、照料服務保障和對機構的規範管理標準。第一大類以國家老年金計劃(AOW)為主,包括為工作但後來失業的人(包括老年人)提供福利金計劃(WW),為工作過但因殘不能再工作的人(包括老年人)提供福利金計劃等。第二大類以保健融資係統計劃為主,這個計劃主要分為兩個方麵內容:其一為包括家庭醫生在內的醫療保險;其二即為著名的特殊醫療費用(AWBZ)保險金,該基金涵蓋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的全部內容,是荷蘭高福利的特征之一。第二大類內容還包括個人預算計劃(ICS)、參與法、病人權利法、保健照料投訴法等。第三類以老年人福利服務評估製度為主,包括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老年人住宅建築設計標準等。這三類豐富的法律內容形成了荷蘭社會福利政策法規體係,保障了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方麵應有的各項權利,從而也確保了荷蘭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法製化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