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國
(一)涉老政策法律法規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社會立法實施社會保障製度的國家,其社會保障製度法製健全、互濟共助。目前,德國的社會保障製度開支中,有1/3的資金用於法定養老保險的開支,德國的養老保障製度是德國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德國是社會立法保障的先驅者,老年保障更是其重中之重。“轉移支付”“時間銀行”是其特點。
德國1889年頒布了《養老金保險法》。經過100多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贍養、社會救濟和社會補貼在內的曆史悠久、內容豐富、體係健全、完備成熟、執行有序的社會保障製度。而養老保障是其整個社會保障體係中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目前德國60歲以上老人的比例為25.9%。專家測算,到2030年,德國60歲以上人口將占總人口的1/3。現在,德國100個職工承擔著50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但到2040年,他們必須養活84個老人。
德國養老保障製度的基本原則叫作“多代養老契約”,即今天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用來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將來這一代人退休了,他們的養老金則由下一代在職人員負擔。
與其他亞太經合組織國家相比,德國的養老保障體係被認為是在支付方麵最“慷慨大方”的老年製度安排之一。毋庸置疑,德國的退休金製度在改善老年人經濟狀況方麵是成功的。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數據,德國年齡在60~80歲的老人的消費水平相當高,隻比在職雇員低4%。據戰略和研究中心計算,包括政府醫療福利在內,老年人與非老年人的人均稅後收入比率為1.25∶1,明顯老年人居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實際上看上去比較高的收益支付水平在受益層麵並不平均,因此,該體係在再分配方麵的作用比德國政府所宣稱的要小得多。作為建立時間最長的養老保障體係之一,研究學者們質疑較多的並不是德國的養老金體製的充分性,而是主要集中在其可持續性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