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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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被稱為“福利國家的櫥窗”,其各項福利政策健全,國家保障完備,真正做到了養老無憂,但也因此產生了一些負麵影響。

(一)涉老政策法規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全民養老金體係的國家之一,一度被許多國家奉為學習的典範。瑞典議會於1994年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達成協議,並於1999通過了關於改革法案,從2001年開始實施,

瑞典社會保障製度的形成與該國形形色色的改良主義思想密切相關,福利經濟學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福利國家理論、瑞典學派的經濟理論、妥協的政治價值觀和中間道路的思想都對其福利國家的建立產生了積極影響。瑞典在20世紀30年代被卷入世界性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之後,政府進行了一係列自上而下的社會改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40—50年代,瑞典在英國貝弗裏奇報告的影響下,頒布了退休、失業等一係列新法規。瑞典議會1956年通過的《社會福利法》明文規定,子女和親屬不再負有贍養和照料老人的義務。到60年代,瑞典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高福利的社會保障製度,涉及老人、殘疾人、兒童、婦女、貧困家庭等不同群體,保障項目幾乎無所不包,瑞典也因此被稱為“福利國家的櫥窗”。經過近半個世紀的努力,瑞典的養老製度已變得更加完善,各級政府為老人們撐起了一把把安度晚年的保護傘。

瑞典養老保險費用主要由國家負擔,國家實施高稅收政策,退休金也由國家統一劃定。這種由征稅方式代繳保險費的好處在於強製性強,負擔公平,有利於提升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程度。

基本年金和補充年金構成了瑞典的退休養老金,兩者首要區別在於:基本年金與物價水平相聯係,與退休者退休前的工資水平無關;而補充年金隻與退休前工資水平相聯係,與物價水平無關。凡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從年滿65歲的當月起,均有資格按規定領取基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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