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三節 美國、加拿大老年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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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

(一)涉老法律法規

美國養老法規並不是最完善的,養老政策也不是最優惠的,但確是最實際有效的。美國的養老政策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許多新興的國家。

美國老年社會保障製度創建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的經濟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要保持社會穩定,必須為人民生活提供一定保障。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社會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旨在為工作人員及其家屬提供老年人、殘疾人、生存者保險受益,曆經80多年的實踐和1950年、1983年、1994年、2000年的4次修正與改進,美國社會已形成了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係。這為美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奠定了堅實的社會保障基礎,表明了美國在社會保障方麵對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做到了“未雨綢繆”。表13-1反映的是20世紀20年代以來,美國涉老法律法規,以及老齡工作的建立情況。

在美國眾多涉老法案中,最為重要的是《美國老年法》。1965年美國針對老年問題出台了第一部專門性法律《美國老年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該法的出台為美國社會成立全國性老齡行政機構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標誌著美國已將老年工作納入了國家的法製建設當中。為完善老年政策法規體係,美國政府又相繼出台了《醫療保障法》《健康照顧計劃》兩部法律。至此,美國社會在政策法規、醫療保健、社會福利等方麵已建立了較健全的法規體係,為美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做好了政策、機構、教育、醫療、福利等方麵的準備工作。

表13-1 美國老年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及老齡機構的建立概況

而提到美國的養老政策,不得不提的是401(K)計劃。401(K)計劃取名自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國內稅收法》第401條第(K)項,也稱為“現金或遞延安排”(CODA)計劃,是政府、企業、個人三方為員工退休養老分擔責任的典型製度設計。迄今為止,401(K)計劃整整走過了30年的發展曆程,它從美國企業養老金體係中處於次要地位、補充性的養老計劃快速崛起為無可替代的中流砥柱,根本原因在於其順應經濟結構轉型的潮流,契合企業養老金改革和發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