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於2007年公布的《長期照顧十年計劃》,將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下列四類失能者列為長期照料服務的重點對象:一是65歲以上老人;二是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三是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失智、失能);四是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ADL)受限且獨居的老人。對這部分老人所需服務項目,按失能程度分為輕、中、重度三級,並根據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標準不一的補助。家庭總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在最低生活標準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60%。
台灣地區一般將養老照護服務模式分為機構式、小區式及特殊性三種。
1.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模式
所謂機構式的服務指的是24小時皆有照顧人員照顧老人家的生活起居,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護理之家
收住對象為日常生活上須協助或是插有管路(尿管、氣切管、胃管)的老人,通常是由護理人員負責,24小時均有人員照顧,必須向所在地的衛生局申請,屬於護理機構。
(2)長期照護機構
收住的對象與護理之家相似,亦是24小時提供照顧服務,不同之處是設立的負責人非護理人員;必須向所在地社會局申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3)養護機構
收住生活自理不便,但不帶有管路的老人家,同樣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不過現有的養護機構有些老人插有鼻胃管或尿管。
(4)贍養機構
收住日常生活能力尚可的老人,亦屬老人福利機構。
(5)榮民之家
收住對象為榮民,大部分屬於日常生活能力尚佳的榮民(退伍軍人),為“退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
2.社區式長期照護服務模式
社區式的服務指的是老人家留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中,接受不同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