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五、切實增強政策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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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統籌規劃

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分級製定養老服務相關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化規劃、區域規劃等相銜接,係統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各地要進一步擴大麵向居家社區、農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務資源,結合實際提出養老床位結構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護理型床位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30%。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統籌利用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有關部門應按程序依據規劃調整其土地使用性質。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三)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

將養老護理員培訓作為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對參加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且培訓合格的勞動者,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推動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發養老服務和老年教育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製。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獎懲機製,提升養老護理隊伍職業道德素養。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製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範圍。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養老服務培訓,倡導“互助養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