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服務監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監管機製,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管。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做好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信息監測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工作。對養老服務中虐老欺老等行為,對養老機構在收取保證金、辦理會員卡和發行金融產品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加強養老設施和服務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檢查機製,確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強行業自律
民政、質檢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標準體係,抓緊製定管理和服務標準。落實養老機構綜合評估和報告製度,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與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運營補貼等掛鉤。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要實行老年人入住評估製度,綜合評估申請入住老年人的情況,優先保障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和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三)加強宣傳引導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社會風尚和傳統美德,開展孝敬教育,營造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發展過程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及時總結推廣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依法打擊虐待、傷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公益活動和健康知識培訓,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強督促落實
各地要把全麵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擺在重要位置,建立組織實施機製,及時製定配套實施意見,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見到實效。各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落實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共同促進養老服務提質增效。對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或者在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及時督促檢查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