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
(1)降低準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序執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當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對此加以限製。
(2)放寬外資準入。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全麵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項,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對於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優化市場環境
(1)進一步改進政府服務。舉辦養老機構審批過程中涉及的各有關部門,都要主動公開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加強對籌建養老機構的指導服務。加快推行養老機構申辦一站式服務,建立“一門受理、一並辦理”的網上並聯審批平台,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根據消防法和有關規定,製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養老機構設立和管理配套辦法。
(2)完善價格形成機製。加快建立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製。對於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有關部門對其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管,同時加強對價格水平的監測分析。對於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於以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采用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