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
1.符合社區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次吸毒被公安機關查獲,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具備家庭監護條件;
(2)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
(3)年齡不滿十六周歲或超過六十周歲;
(4)有嚴重生理、心理等重大疾病或身體有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強製隔離戒毒,且不能通過自願戒毒戒除毒癮的;
(5)家庭有特殊情況、非本人親自處理而不能解決的;
(6)其他不適宜強製隔離戒毒,且不能通過自願戒毒戒除毒癮的。
2.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決定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社區戒毒決定,需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吸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
二、社區戒毒的執行
社區戒毒的執行涉及執行地、執行主體和適用對象三方麵因素。
1.社區戒毒的執行地
社區戒毒執行地一般為吸毒成癮人員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因特殊原因需要變動戒毒執行地的,戒毒人員需要書麵向現執行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得到允許方可變動,且變動前後的城市街道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相應部門需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移交手續。
2.社區戒毒的執行主體
社區戒毒的執行主體主要是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社會組織、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義務。社區戒毒工作的實施由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自願者共同組成、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