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戒毒學基礎教程

第三節 《禁毒法》《戒毒條例》法律法規對社區戒毒工作的相關規定

字體:16+-

一、社區戒毒工作的法律責任

(1)公安機關發現吸毒人員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發現的吸毒成癮人員不依法采取相應的戒毒措施,對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行政處分。

(2)在社區戒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未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措施,導致多人繼續吸食、注射毒品的;

②對戒毒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不履行報告和教育義務,或者發現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毒品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產生嚴重後果的;

③有其他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3)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沒有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地方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對被依法行政拘留、逮捕、收監的吸毒人員,未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

(1)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有序組織開展社區戒毒工作。

(2)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3)應當采取戒毒知識輔導、教育勸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醫、就業、就學援助等措施,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

三、社區戒毒工作小組的職責

(1)落實社區戒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