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公布實施的《戒毒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製。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複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係。”不難看出,社區戒毒是基於不願自覺進行戒毒治療且不夠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實施的一種戒毒治療措施,它依托戒毒人員生活的社區或鄉鎮,通過有關基層組織和機構實施戒毒管理。社區戒毒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戒毒工作以人為本的原則。
一、社區戒毒的概念
在滕煒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一書中指出:“社區戒毒是在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社區矯正中毒品檢測和治療措施,總結國內一些地方戒毒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規定強製性戒毒措施之外提出的,並將試點工作中主要針對強製性戒毒後的社區戒毒,發展為一種實行強製隔離戒毒前就可以采取的戒毒措施,這是對過去長期實行的以封閉戒毒為主的戒毒模式的改進。”不難看出,作為我國戒毒措施之一的社區戒毒,是我國戒毒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同時又吸取了其他國家社區矯正中毒品檢測和治療措施的好的做法,是我國戒毒工作的一大進步,具體體現了我國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也是對吸毒人員社會管理工作創新的具體體現,符合中國的國情。
《戒毒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社區戒毒的執行地點在社區,針對的是不願自願戒毒,又不適用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因此,研究人員對社區戒毒的概念有各種表述。現轉引王娜主編《戒毒學》一書中引述的幾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