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生產者是戒毒人員,生產環境相對偏僻和封閉,生產項目是以人員密集型生產為主等,正是這些特殊性,決定了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必須有其針對性。
一、強製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特殊性
1.管理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作為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擔負管理、教育、矯治戒毒人員的職責;其次才是生產勞動管理者的身份,組織戒毒人員進行生產勞動。而社會企業的管理者是與市場經濟緊密聯係、圍繞企業最大經濟效益為核心開展管理工作。
(2)專業特殊。戒毒場所的管理者本身多是法律、文秘、中文、行政管理、心理谘詢等專業人員,鮮有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安全生產、機器加工等專業人員;再教育培訓傾向於法律法規、心理谘詢等,少有企業管理、生產現場管理、市場營銷等,以致管理者與市場之間銜接不到位。而社會企業的管理者與市場經濟接觸密切,具有生產經營管理知識或經驗方麵的優勢。
(3)價值取向特殊。戒毒場所的管理者以確保場所安全穩定為重點、以提高教育戒治質量為中心、輔之以生產習藝勞動等手段實現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而社會企業的管理者則以搶占市場經營份額、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為價值取向。
2.生產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因此,戒毒人員以違法人員的身份參加生產勞動與社會企業的正常工人有著不一樣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