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矯治作為戒治中心工作的主要內容和基本手段,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意見》司發通〔2015〕96號文件得到進一步確認。其實早在2014年司法部就製定了《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教育矯治綱要》司發通〔2014〕75號文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所教育矯治工作考核辦法》,從司法部的層麵講,對戒毒場所的教育矯治工作是十分重視的,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卻不盡如人意,而且在基層戒毒場所確實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對教育矯治在戒治中心工作中的作用與地位認識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戒毒條例》第一條則開宗明義的指出:“為了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製定本《條例》。”從法律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戒毒場所的戒治工作,存在底線標準與根本標準問題。所謂底線標準指的就是場所安全穩定,通常用“六無”指標考核(“六無:無毒品流入、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無非正常死亡、無所內案件、無生產安全事故、無重大疫情)。所謂根本標準,就是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用複吸率來檢驗。其實這兩個標準之間有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兩者並不矛盾,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是實現戒除毒癮,降低複吸率根本標準的基礎與關鍵,但在戒毒實踐工作中,卻發生了偏差。
1.我們對教育矯治與場所安全的內在規律的一致性認識不足
當前,由於毒品形勢的嚴峻與蔓延,社會對戒毒工作的關注度高,加之許多人對戒毒工作的本質不甚了解,但卻對戒毒場所的安全穩定格外關注。同時,由於社會新聞媒體、輿論的一些負麵報道,給司法行政機關形成無形的壓力,迫使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戒毒場所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場所安全穩定上,不經意間忽略了教育矯治的地位與作用,導致認識上的不足,行動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