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關於強製隔離戒毒期間的生產勞動,社會上有許多認識的誤區,認為是用吸毒人員的勞動為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提供賺錢的機會,把強製隔離戒毒與過去的勞教戒毒等同。其實二者不論是在立法層麵,還是在生產勞動本身的作用及其功能上都是不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根據戒毒的需要,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強製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的需要,可以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因此,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既有法律上的依據,又有其功能上的作用,很有必要對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進行認真的組織和研究。本章從生產勞動理論的一般概述、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法製性、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必要性、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特殊性、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五個方麵加以論述,以期使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民警對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組織的生產勞動有一個基本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