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舞蹈的認識與族群研究的啟示
把舞蹈視為文化在今天的舞蹈研究中已成為一種共識,羅雄言教授在《中國民間舞蹈文化》中提出“舞蹈是一種文化現象,是通過人的形態、神態進行傳情達意的藝術形式。舞蹈之所以是一種文化現象,還在於它的形成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密切相關,是由人在勞動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態和對社會觀念的反應構成……舞蹈以身體動態保留並傳承文化,一個民族或地區的地理環境、勞動方式、語言與信仰等文化特點都會以不同的方式體現在舞蹈中”[9],樸永光教授在《舞蹈文化概論》中認為:“舞蹈是人類為了滿足自娛、娛神、娛人以及表情達意的需求而創造的以人的肢體動作為主要手段的文化,舞蹈中凝結著不同民族、族群、人群的生產、生活、習俗、思想、觀念、情感等因素,所以稱之為舞蹈文化。”[10]《舞蹈生態學》則將舞蹈視為文化生態中的一個因素,著重研究舞蹈與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係和相互作用,以此解釋舞蹈現象,揭示舞蹈規律,[11]這一過程也把舞蹈與社會文化緊密聯係在一起。我國是多民族國家,豐富多彩風格各異的民族舞蹈是我國的文化財富。民族舞蹈一方麵在舞蹈學科中以文化的差異性與風格的獨特性成為舞蹈教學、創作與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麵被包含在民族文化中而成為民族學的一部分。
隨著民族學的發展,相關概念與定義也被不斷廓清,族群與民族這兩個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概念也在學理上被進一步地理清。在學者把“族群”視為一個文化概念,將其使用範疇局限在學術研究和文化活動的領域,而將“民族”視為一個政治概念,用來特指得到中國政府正式承認的具有法律和政治地位的56個法定群體。[12]概念的區分是研究的前提,也是學者們的探討,概念的運用則通常是一種慣性,因此“民族舞蹈”這一稱謂實際是建立在以文化為內核的族群概念之上,同時也受到56個民族分類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