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舞的概念是伴隨著宮廷舞的概念而產生的,周代是中國曆史上宮廷樂舞形成的時期,如果說這種分界還不明顯,那麽到了春秋時期有了宮伎與家伎,特別是唐代“踏歌”這種民間舞蹈形式傳進宮廷後,“這一文一野、一雅一俗的界限就由物質條件與職業性、業餘性而變得格外明朗了”[9]。西方15世紀左右,“一種清晰的界限將民間舞蹈與宮廷舞蹈這種劇場舞蹈的先驅分離開來。這種分離的作用遠不僅是審美的或者藝術的,而且是社會的”[10]。
的確,“民間舞”這個概念是從社會層麵來談的,是一種社會學意義上的界定,之所以稱為民間首先在於對社會空間的劃分。它存在於社會底層人們的生活中,屬於小傳統的“草根”階層,與大傳統中“學院的”、“精英的”相對應,雖然在現實中二者並非明確分開,且常有互動與轉化,但在這一過程中,話語權卻更多地處於大傳統一方,正如索雷爾所說“民間舞蹈始終服從於提煉和劇場化的過程,並且繼續成為劇場舞蹈迄今為止的重要源泉之一”[11]。無論是年節中的儀式還是在研討會中的展示,白馬人的舞蹈都以“底邊社會”的民間舞姿態出現。
在中國,民間舞蹈的發展更為多元且被歸納為“兩類三層”,“兩類為自娛性民間舞與表演性民間舞,前者,舞蹈者是為了自己高興而跳的,並不是用於演出。後者,人們有意識地使之流傳,並在遠離其發源地——鄉村的綠野和叢林空地的地方上演。使民間舞成為能激動有教養的觀眾的舞台藝術”[12]。三層中第一層是自娛的,是在廣場上出現的原汁原味的民間舞;第二層是娛人的,是經過編排、加工但保有原本特色,既可在廣場也可在舞台上展示;第三層個人的創作,是某人用民間舞素材表現其個人理念的作品,僅在舞台上出現。今天這“兩類三層”同樣被冠以“民間舞”之名,但從舞蹈參與者到其形式與內容都跨越了兩個社會空間。白馬人的舞蹈處於第一大類,但同時具有自娛性與表演性,白馬人的舞蹈是“原汁原味的民間舞”,但在不同情境中他們自己也進行改編、加工,甚至搬上舞台。由此可見現實中這“兩類三層”實際並不能夠很明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