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圈、拉手、祈拜、揮臂、合十、跺跳……豐富多彩的舞蹈身體語言表達著白馬人的意義體係,手舞足蹈的身體動態言說出族群的歡樂與**。
——田野手記
“……詠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這是對舞蹈最早也最普遍的總結,手舞足蹈的身體動態也是舞蹈存在的方式,被稱為“舞蹈本體”。[1]“身體是多維度、多層次的現象,其意義隨民族與性別的不同而不同,隨曆史與境遇的變化而變化”[2],民間舞蹈以身體動態保存並傳承文化,一個地區的曆史記憶、生產生活、情感觀念都體現在舞蹈著的身體動態中,[3]可以說,舞蹈的豐富多彩正是由於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不同情境下的身體呈現而構成的。同時,“身體不是一個呈現為文化形式的客體,實際上是文化的主體”[4],以身體為媒介的舞蹈是文化主體的實踐活動,對舞蹈身體語言的分析即是格爾茨所說的“對解釋的解釋”。
梅洛-龐蒂認為我們是以身體在世的,知覺與行為都內嵌於身體的形式中,“形式不僅是現象身體最初的意向結構,是它內在的秩序原理,而且是物理世界中的跳躍與非連續性係統的存在方式”[5]。梅洛-龐蒂提出了身體圖示的概念,他認為身體不是並列的各個器官的組合,各個部分以一種獨特的方式聯係在一起,人在一種共有中擁有整個身體,因為全部肢體都包含在身體圖示中。身體圖示首先可以解釋為身體體驗的概括,還可以解釋為整體限於部分的一個現象,即一個完形,總之它是表示身體在世界上的存在方式。[6]對於身體來說,即便是機體最簡單的行為,也反映著生存價值訴求的辯證關係而非單純的適應關係。“機體能夠為自身設定各種平衡條件”[7],“成為投射一處環境的各種活動的中心”[8]。身體區別於物理係統就在於身體能夠將其內在性向外投射,並在辯證地與環境交往時將活動的經驗內在地、自動地納入新的行為結構中,意義並隨之湧現。[9]行為不是通過機體或身體被外在地相連,而是身體的統一性是行為內在原則的普遍性,是“一種意義的統一”。意向性並不是附加在身體之上的一種成分,而是表達生命最本源的特征,是與生俱來的屬性。由此可以說,身體是一個動態的象征係統,是一個意義之核,闡釋身體既是闡釋意義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