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的麵具、剽悍的池哥、優美的火圈舞……在敘說和演示中再現;
對神的崇拜、對舞的執著……真情與敬畏使我深深震撼。
——田野手記
民族舞蹈作為族群文化的組成部分在族群的曆史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舞蹈可看作人們的身體動作與行為方式的‘具體化’(embodyment)實踐和群體文化特征與精神的投射”[1]。手舞足蹈的動態形象與族群的曆史記憶、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其形式和內容體現著當地人的“意義係統”和“情感模式”,是對族群審美意識、社會曆史、人生觀、世界觀的表征。格爾茨認為族群具有某種“原生情感”,而舞蹈——這種儀式性的組織方式、群體性的身體表述、狂歡式的集體宣泄,作為這種“情感”的外化,在集體生活中、在族群成員的觀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蘊含著“一種自在自束、難以名狀、有時是難以抗拒的強製力”。同時舞蹈作為以人為主體的實踐活動,更是一個充滿了創造性與能動性的呈現過程,每一次的身體表達中還透顯出實踐主體的觀念與訴求。尤其在今天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白馬文化,舞蹈作為族群文化最顯著的表現形式是白馬人表述自己的主要方式。“舞蹈與婚姻習俗、節日活動、祭祀儀式體係、建築服飾等文化事項一樣,不同的舞蹈行為,往往在視覺上明顯地標示出文化之間的異同。同時,由於媒體和觀光事業的發展,舞蹈行為和其相伴的顯型文化(expressive culture)體係(如衣飾、道具、動作及歌曲等),儼然成為一般大眾最慣於捕捉的文化指標之一。”[2]其實舞蹈不僅被族群外部的“一般大眾”作為捕捉文化的指標,族群內部成員更是把它確認為自我的顯型文化因素,在社會互動中通過手舞足蹈的身體表達來確認自我、表征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