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提出了三個著名的論斷:一是“販賣礦物的商人隻看到礦物的商業價值,而看不到礦物的美和特性”;二是“憂心忡忡的窮人甚至對最美麗的景色都沒有什麽感覺”;三是“對於沒有音樂感的耳朵來說,最美的音樂也毫無意義,不是對象”。有的學者以此為依據,認為客體依存於主體,沒有主體就沒有客體。這是誤讀,也是誤解。為什麽?因為馬克思的上述論斷涉及的不是事實判斷,即“是什麽”,而是價值判斷,即“應如何”。音樂,對於有沒有音樂素養以及不同素養的人來說,領悟、詮釋和評價顯然是不一樣的。對於沒有音樂素養的人來說,音樂沒有意義;對於有音樂素養的人來說,有意義;對於職業音樂家和愛樂者來說,意義又不一樣,而有沒有意義、有什麽意義,屬於價值範疇。這就是說,馬克思的上述論斷是關於客體對主體的意義和價值的判斷。
從哲學的視角看,所謂價值,就是指主體與客體之間一種特定的關係,即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意義關係。在實踐活動和日常生活中,主體總是根據自己的需要掌握和占有客體,利用客體的屬性滿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主體與客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特定的關係,這就是,主體按照自己的需要對客體及其屬性進行選擇、利用和改造的關係,或者說,是客體屬性對主體需要滿足的關係。這種特定的關係就是價值關係,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意義關係。某事、某物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就是有意義、有價值的;不能滿足主體的需要,就是沒有意義、沒有價值的。
我們不能僅僅從客體自身的屬性來規定價值,認為價值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某種東西,與人無關;我們也不能僅僅從人自身出發來規定價值,認為價值就是人的興趣、欲望、情感的表達,與事物無關。價值不是實體,既不能僅僅歸結為客體,也不能僅僅歸結為主體。價值是一種關係,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即意義關係。物及其屬性是價值關係形成的客體依據,價值離不開客體及其屬性,價值總是客體對主體的價值,沒有客體,也不可能形成價值關係,具有特定屬性的事物因此成為價值客體;人及其需要是價值關係形成的主體依據,隻有人才是價值的創造者、實現者和享有者,才是價值的主體。客觀事物本身並沒有好與壞、善與惡、有用與無用、有利與無利、有益與有害之分,好與壞、善與惡、有用與無用、有利與無利、有益與有害,都是相對於人、相對於主體而言的。所謂環境危機實際上是人的危機,所謂益蟲與害蟲、水利與水災,都是相對於人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