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安妮女王
對於已經印製的圖書,作者享有為期21年的印製該圖書的專有權利;
對於已經完成但未印製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為期14年的印製其圖書的專有權利;
取得作者授權的人,包括書商和印刷商,都可享有此項權利,未經權利所有者的許可而印製或銷售其圖書便構成侵權,侵權圖書將被沒收並按侵權圖書每頁1便士罰款;
未在文書商公司(1556年女王瑪麗批準成立的當時統管圖書印刷、出版、發行的倫敦印刷商行會組織)登記注冊的圖書不受保護;
書商或印刷商所定書價不合理,任何人可上告,由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或其他權威人士裁定;
凡印製出版的圖書須向文書商公司繳納9本供圖書館藏用;
前述14年保護期期滿後,作者如果仍在世,該保護期可再延長14年。
《安妮法令》在曆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作者對於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權,使版權不再是由王室賜予的特權。這不僅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社會主張和經濟要求,也奠定了現代版權法的原則基礎……確立了現代版權立法的基本模式,影響和啟發了後來的版權立法。1790年美國頒布的聯邦版權法便是仿照《安妮法令》製定的。
本文節選自《中國大百科全書·新聞出版》,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新聞出版》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編,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0年版,第4頁。
【導讀】
《安妮女王法》(An Act for the Encourage of Learning),於1710年4月18日以英國女王安妮的名義頒布。它是英國第一部關於版權的法令,也是第一部現代意義的版權法,又被稱為《鼓勵知識法》。
15世紀中葉,隨著造紙技術傳入歐洲並廣泛使用,特別是印刷技術的改進,印刷出版業成為新興行業。在《安妮女王法》頒布之前,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競爭,印刷出版商希望得到出版印刷某些圖書的壟斷權,同時受到新思潮衝擊的封建統治者也感到有必要加強對印刷出版的控製。在此背景下,英國等國開始實行由王室向印刷出版商頒發圖書專印許可證的製度。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隨著王權統治的崩潰,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專印許可證製度於17世紀末終止。由於缺乏國家級別的版權製度規範相應的圖書出版活動,導致非法翻印圖書的行為十分猖獗。因此建立全新的版權保護製度成為社會迫切的需求。